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见义勇为专项奖励保护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救助工作,以及见义勇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