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保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