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保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