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落实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等部署;
(三)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
(四)参与有关治安、安全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
(五)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
(六)组织开展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和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
(七)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
(八)协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工作;
(九)全面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