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等安全教育;
(二)动员和组织村民、居民和辖区单位、其他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调处民间纠纷,收集、反馈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动态;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