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征收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应当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未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不得从事征收非税收入行为,未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执收单位应当定期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