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条已废止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执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场所公示其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等信息。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