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制度,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