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电话,接受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属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