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罚没物品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