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