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