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执收单位凭《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或者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和审核等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安全。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