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由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定的数额、时限退付缴款义务人:(一)因调整非税收入征收项目或者标准需要退付已收款项的;(二)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三)符合其他退付条件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