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分成结算的非税收入,由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划解、结算。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款项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