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同时抄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