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以实物抵费的,须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执收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拍卖机构对抵费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拍卖所得价款不足缴费额的,缴款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拍卖所得价款超出缴费额的,执收单位应当将超出款项及时退付缴款义务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