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非税收入缴纳应当以缴款方式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实物抵费:(一)缴款义务人因破产、撤并无力以货币形式履行缴费义务的;(二)当时不收取实物,事后难以收取的;(三)缴款义务人无资金来源,不能以货币形式缴费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