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

执收单位当场收取款项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办理缴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