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执收单位应当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对执收人员的管理,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将执收工作交由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