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规定的罚款限额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