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职务的决定,应当通知提案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