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