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十二条已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实施办法第九十一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实施办法第九十一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