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