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十三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