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