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或者发布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