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