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其他监督活动。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形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