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