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送交、研究处理等,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当一并交由受检查单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