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送交、研究处理等,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当一并交由受检查单位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