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