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