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