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