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条已修改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及时通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