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及时通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