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座谈走访、听取汇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