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没有监督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履行监督职责,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