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处理情况应当向责成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追究被监督国家机关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