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被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职权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