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未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的;(四)违反规定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的;(五)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