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学生收取学费、杂费的;(二)向学生收取教科书费用的;(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向学生推销或者变向推销商品、或以各种服务方式谋取利益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