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教师向学生灌输宗教、迷信思想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向学生灌输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