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