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二)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三)逾期未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申请作出决定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缀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