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未定期对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三)未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