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