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建设、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