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向农牧区学校、边境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高寒、边远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