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有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任教。不具有教师资格已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证,经过考试仍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任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