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投入和建设,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不得歧视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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